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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規定(113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國立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規定

113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113119112學年度第2次所課程委員會暨第2次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113221112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322日奉校長核定

  • 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 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博士生於修業年限內不含學位論文至少須修滿最低畢業學分數18學分,最低畢業學分須包含必修課程3學分;選修所外課程須經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且至多承認6學分
  2. 博士生入學後,由當屆招生審查委員會或指導教授視學生學力,決定是否修習本所碩士班課程。該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3.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經所務會議通過可抵免碩士班所修學分,最多可抵9學分。
  4. 博士生須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最遲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外文能力測驗:

博士生須與指導教授討論並取得同意後,修習與個人研究相關之第二外國語。第二外國語包括:德文、法文以及經指導教授同意與研究需求相關之語言。外語檢定測驗通過門檻為該語言之初級。如無公開語言檢定測驗之特殊語種,則可經指導教授同意,通過本所的哲學外語考試。

博士生最遲須於學位考試前通過外文能力檢定。

(四)學術論文審查及發表:博士生於修業期間內,須發表至少兩篇論文。論文採計標準:

  1. 於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所發表之論文。論文以單獨發表為原則,如為共同發表,二人合著之論文,每篇以二分之一比例計算,最多合抵學術論文一篇(超過二人合著之論文不予認列),須提交所務會議審議認可及計算其認列的篇數。
  2. 或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所發表之論文。
  1. 博士生最遲應於入學的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填寫「指導教授確認單」送交所辦公室備查。
  2. 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若因本所無相關專長之教師或指導教授離職、退休,則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至少一人為本所現職教師。
  3. 博士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使得更改。
  • 國外交流:

本所博士生(本國籍)畢業前需赴國外進行交流,條件包括以下各點,擇一完成後,方得提出學位考試。

  1. 申請出國交換/研修(3個月以上)。
  2. 參與國外研修課程或計畫(3個月以上)。
  3. 取得本校合作之境外大學雙聯學位。
  4. 具在職身分學生或其他因素(如懷孕、育嬰、或其他個人因素)無法長期出國交流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應參加至少1場國際研討會(含線上)並發表論文(不得與本規定第二點第四項之「學術論文審查及發表」之論文重複)之方式替代。

(七)其他:博士生於修業年限內至少須參加本所舉辦之學術活動至少9次。未達規定次數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

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一)資格考核:

  1. 博士生修滿十八學分後,得申請資格考核。資格考核以入學後第二學年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年。
  2. 資格考核進行方式以「撰寫資格考核論文」進行:

資格考核論文:撰寫一篇資格考核論文,並且通過資格考核委員會以口試方式進行的考核。考核成績分成「通過」、「修改後通過」與「不通過」。

資格考核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及至少兩位所內外教師組成。

資格考核之論文必須符合期刊研究論文之格式,並且有通過期刊論文審查之高度潛力。

  1. 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2. 資格考核申請期限為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資格考核舉行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底前舉行,第二學期於四月底前舉行。
  3. 博士生資格考核通過後,始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二)博士論文計畫書審核相關規定:

  1. 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論文計畫書完成後,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申請博士論文計畫書審核,每學期限申請一次。
  2. 論文計畫書審核委員由指導教授與所長共同商定,聘請相關教師至少三人(含指導教授)擔任。論文計畫書審查不計分,審查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最遲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學期通過。

(三)博士班學位考試:

  1. 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符合前述各項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時間,繳交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及論文五本,申請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
  2. 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名,經所長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3.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自費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款規定應令退學。
  4. 博士生依本校學位論文學術倫理品保管控機制要點規定,於論文口試一星期前,研究生口試論文須經圖書資訊處之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論文比對(均含摘要),比對結果提供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審閱,口試委員於學位考試評分表上確認口試論文之比對結果;於辦理畢業離校時,另需繳交畢業論文之「原創性報告」及「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學位論文比對相似度指標,排除引言、參考文獻、目錄、附件等,檢核比對結果之原創性總相似度指標以不超過12%為原則,超過者須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未有抄襲疑慮,始得通過。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畢業時須繳交「原創性報告」、「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及修改完成之論文一本,始得辦理離校。

五、本辦法經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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